“为了这笔合同款,我们已经等待了4年。”“感谢检察官及时跟进,我们公司被冻结的款项已获得解封,公司终于可以正常运转了!”近日,一起历时4年多、标的额近200万元的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在山东省青岛市、李沧区两级检察院的一体化办理下顺利结案,双方当事人都对检察官表示感谢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?
2019年12月,青岛某开发公司(下称“某开发公司”)在开发某建设工程项目时,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了实际施工人李某。李某与青岛某公司(下称“某公司”)订立了销售板房合同,合同约定工程款共计39万余元,须在2020年1月15日前付清,如未按期付款,则每日须承担应付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。合同签订后,某公司交付了板房,却没如期收到李某应当支付的合同款。
2020年6月30日,某公司工作人员向某开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索要合同款。某开发公司项目负责人一再保证会尽快付款,但某公司还是没有见到合同款。最终,某公司将某开发公司和李某一并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支付合同款,并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金。2022年8月23日,法院判决某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,并支持了某公司关于支付违约金的相关请求。
收到法院判决后,某开发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认为,某开发公司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与某公司协商、确认等行为,可以认为某开发公司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,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。某开发公司仍然不服,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。2023年10月9日,山东省高级法院驳回了某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。
某开发公司随后向青岛市检察院申请监督。此时,距离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已将近4年,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,该笔金额就已是合同款的4倍左右,某开发公司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对应数额已变成了200余万元。与此同时,某开发公司在原诉求的基础上,增加了酌情减少违约金的诉求。
青岛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,认为由属地检察机关化解纠纷更具优势,于是立即启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,指令李沧区检察院协助办理该案。两级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们先后调阅并审查了该案全部卷宗,厘清了双方的矛盾焦点:一是某开发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;二是违约金是否可以酌情减少。
两级检察院经研判后一致认为,某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在案涉项目的施工过程中,始终与某公司保持联系并承诺支付货款,某开发公司已经实际参与到案涉合同的履行中,法院判决李某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直接付款责任,某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;案涉合同纠纷长达4年,违约金已远远高于合同款。但某开发公司在前期一直未要求调降违约金,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,在再审时不予审理。因此,某开发公司调降违约金的请求在诉讼程序中无法得到支持。
在了解到双方当事人都有和解的意愿后,两级检察院检察官多次向双方释法说理,反复沟通和解数额和支付方式。最终机械阀门隔膜阀,某开发公司不再坚持申诉,某公司也表示愿意在判决数额的基础上作出让步。
随后,青岛市检察院在李沧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,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机械阀门隔膜阀,表明了和解意向。在检察官的见证下,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和解方案,即某开发公司向某公司支付合同款40万元、违约金20万元。某开发公司当场支付了全部款项。随后,某开发公司自愿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,某公司也向法院执行部门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。
在办案过程中,检察官发现某开发公司在合同管理、工程承揽、法律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漏洞。为推进诉源治理,检察机关在听证会后向某开发公司现场送达检察建议。收到检察建议后,某开发公司高度重视,逐项整改,并将整改情况和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了检察机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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